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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四章     党的领导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二节     理事

第三节     理事长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管理层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二节     监事

第三节     监事会主席

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

第八章     职工

第九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十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创新机制体制,进一步提升博物馆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激发生机与活力,确保西安碑林博物馆公益服务。根据《博物馆条例》、《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宣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现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西安碑林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三学街内15号。

第四条  经费来源:财政差额拨款。

第五条  开办资金:11285.3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为陕西省文物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为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西安碑林博物馆的宗旨是:

坚持以人为本、为社会服务为根本宗旨,保护好、传承好、展示好、发展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更新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充实服务内容,提供优质的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九条  西安碑林博物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从事文物征集、收藏、保护工作;

(二)从事文物研究、博物馆研究、历代碑石研究、石刻艺术研究、文物保护研究;

(二)提供形式多样、内涵丰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积极进行文物宣传和讲解,开展各种社会教育活动,普及历史文化知识;

(三)举办陈列展览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四)开展和参与学术及交流活动;

(五)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三)委派举办单位代表参加本单位理事会、监事会;

(四)推荐提名第一届理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馆长、副馆长人选;

(五)任免经理事会提名的管理层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经理事会正式聘任的馆长、副馆长报备手续;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情况;

(七)审核本章程草案及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指导本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和其他业务工作;

(二)创新管理方式,保障举办单位与本单位的沟通顺畅,不断加强管理效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委为本单位领导核心,支持理事会、管理层和监事会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一)以下事项在理事会做出决议前,本单位党委要充分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

1.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

2.本单位重要人事任免;

3.本单位重要项目安排;

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5.涉及到文物移交、处置等事项;

(二)把握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把握本单位的关键人、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把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等;

(三)贯彻执行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组的指示精神,抓好本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委委员根据需要按照章程分别进入理事会、管理层、监事会及下设机构。党委委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本单位党委的决策、部署和意见得到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党委委员及时向党委汇报党委决策、部署和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六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为5年。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组成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

理事为本届理事会执行理事,人数原则控制在9-13人以内(人员浮动需保持单数),其来源界别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委派代表,社会各领域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社会知名人士,本单位管理层代表,本单位职工代表,服务对象代表。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订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举办单位提名的馆长、副馆长人选,办理馆长、副馆长聘任事项,办理经理事会正式聘任的馆长、副馆长报备事项;

(四)选举经举办单位提名推荐的理事长;

(五)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七)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行政管理制度;

(八)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管理方面的职责,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九)审议本单位、基金会财务预决算和年度财务运行情况审计报告;

(十)监督管理层和基金会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一)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考评管理层工作;

(十二)本届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一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

(十三)决定本单位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理事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理事不因理事资格领取有关的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能力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文化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理事会议事规则,按照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敬业的履行职责。 

理事由委派、选举和邀请三种方式产生,理事会予以聘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并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质询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五)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为本单位涉密信息保密的义务;

(五)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利益;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二十四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离任委派方代表职位或代表社会界别身份已经改变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七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提名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五)签发理事会研究通过的馆长、副馆长等行政负责人聘任书;

(六)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按照本单位章程规定召开,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时方可举行。遇特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或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会议的,可及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理事;

(三)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由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

(四)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理事会做出决议时采取记名方式票决制,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一般事项须经全体参会理事过半数同意、重大事项须经全体参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五)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在授权范围发表同意、不同意的意见;

(六)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的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  积极发挥工会作用,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提交理事会决策前,须按有关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届次、日期、地点、方式;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五)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管理层

第三十五条  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六条  管理层包括馆长、副馆长。

第三十七条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党组提名,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经省委有关部门批准任命,由理事会聘任。党委书记、副书记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第三十八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编制博物馆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订业务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四)编制经费预算并组织财务资产管理等;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

(六)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层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经组织研判,提出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公开竞聘的方式。由理事会决定部门的设置和中层干部聘任方案,拟聘任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由馆长聘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向服务对象负责;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一致。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组成

监事会设3-5名监事(人员浮动需保持单数),其来源界别为:党委政府机关委派代表,举办单位委派代表,本单位职工,服务对象,法律顾问。

为积极发挥党的领导作用,监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本单位党委委员。

为积极发挥工会的民主监督作用,监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本单位工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益事业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决定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安全管理情况;

(五)监督管理层履行职务和章程的情况;

(六)纠正理事、管理层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

(七)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特殊情况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节  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与监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不因监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监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能力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监事会议事规则,按照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敬业的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并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质询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

(四)向监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五)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为本单位涉密信息保密的义务;

(五)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利益;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批准权限与产生权限相同。监事在还未批准辞职之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终止监事资格的情形、出现空缺填补程序,比照第四章理事的相应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节  监事会主席

第五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举办单位提名推荐,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组织检查、监督理事会、管理层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本单位章程及理事会决议的行为;

(四)组织检查、监督本单位业务、财务状况;

(五)组织检查、查阅本单位财务帐簿和其它会计资料;

(六)组织核对相关部门拟提交理事会的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

(七)组织对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八)有权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工作提出质疑;

(九)组织对各部门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十)有权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问题提出质询;

(十一)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十二)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十三)本单位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会人数超过半数方能召开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2次,审议并提交年度监事工作报告;临时会议可由监事提议召开。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形成的决议均需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六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七条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五十八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六十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六十一条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六十五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六条  本单位的资产(含文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七条  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七十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和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本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基本情况;

(二)公众服务基本情况;

(三)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五)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六)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七)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等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文物移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等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八十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理事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